涂某与周某自愿签订协议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周某未按协议支付子女抚养费,涂某遂诉至法院。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涂某起诉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涂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3332元(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止),此后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涂某支付当年子女抚养费10000元,直至2028年8月8日止。 2009年1月4日,涂某与周某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5月18日,双方生一子。2013年8月8日,涂某与周某因性格不合自愿经政府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儿子归涂某抚养,抚养费事后自定。当日,涂某与某另行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周某自愿放弃对儿子的抚养权,周某补偿涂某的抚养费15万元,每年12月31日之前付1万元,15年付清;以上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写明“同意以上协议”。事后,周某未向涂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涂某与周某自愿经政府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双方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离婚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九江市法院 朱卫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