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结婚十天后便离家出走,丈夫找寻一年有余始终无果,于是起诉至法院,提出与妻子离婚和要求妻子返还彩礼四万元的诉讼请求。笔者10月17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原告唐某(男)与被告黄某(女)系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26日,原、被告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4月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多方找寻无着,遂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不长,婚后双方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即离家出走,不尽为妻之责,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其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彩礼等法院无法查清,如有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法院遂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