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订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无法登记结婚而诉请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作出了被告罗某、吴某向原告返还彩礼45000元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原、被告相识相恋。同月底,原告为被告吴某购买了“三金”(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价值12952元。同年3月,原告与被告吴某按农村风俗订婚,原告向被告吴某的父亲罗某给付60000元的彩礼。被告罗某还礼6000元给原告。原告为订婚花费4950元,被告花费18900元。庭审中,被告称“三金”在外地务工时被抢,并告知原告母亲及原告,原告表示不知道。因被告吴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协商返还彩礼未果,故原告诉诸法院,提出判令被告罗某、吴某返还彩礼72952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按农村风俗订婚,所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原告明知被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仍与其订婚,被告依订婚风俗所花费的开支较大,原告应承担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