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双方房产证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成立。 2014年,冷某向付某借款30万元,借条中约定冷某将其所有一处房屋的房产证原件抵押给付某,口头承诺到期未还款该房产归付某;后因冷某逾期未偿还欠款,付某诉至法院,要求冷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请求法院将冷某所抵押房屋拍卖以受偿欠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付某与被告冷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原、被告的抵押行为只是交付房产证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尚未成立。综上,法院判决冷某偿还付某30万元,驳回付某的其他诉请。(九江市法院 朱卫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