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借款,该借款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双方结婚也不能改变借款的性质。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廖某归还原告马某借款20000元。 原告马某(男)与被告廖某(女)是曾经的恋人,因恋爱期间廖某向马某借款20000元,两人分手后廖某写下借条给马某,约定一个月后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马某多次向廖某催讨借款未果,故将廖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廖某归返借款。 廖某在庭审中辩称,恋爱期间自己根本没有借过马某的钱,那些钱是双方谈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是马某自愿支付的,至于写下给马某的借条,是马某威胁自己才被迫写的,因此不同意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廖某向原告马某借钱,并就借钱的事实出具了借条,写明了借款的数额、还款期限,被告辩称该借条是受到原告胁迫才出具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借条系被告廖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廖某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