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人“恶作剧”被警察叔叔抓了,你知道吗? 因为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纵火,所以被修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 黄某是名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并且患有间接性精神分裂症,从6月24日开始,黄某先后打砸了8辆小轿车,并且有纵火行为。日前,修水县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了黄某。 原来是这样,那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他曾从事网络小说写作,现在无业,他的朋友们都说他性格十分孤僻,他和他的一位朋友说过是因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产生了仇富心理,所以才做了这些事情。 根据鉴定结果显示黄某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精神病人”为什么会受处罚呢? 别急,跟我一起看下面的法律规定就知道啦。 法条链接 1.《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文来自修水网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检察官提醒 纵然人生有不如意之事,但也应该积极调整好心态,选择合理的发泄方式,切勿因图一时之快,做出伤天害理、违法乱纪的行为。坚持文明出行,共建和谐修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