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间出现碰撞后,“不许报警,且规定在两天内把车子修好,钱不到位就把你车子砸掉”,这是今年2月发生在修水县大桥镇街前的一幕。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与范某(在逃)驾驶的东风小康面包车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小汽车在修水县大桥镇街前路段发生剐蹭,双方产生纠纷。王某欲报警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则以把车子抵给王某相要挟,阻止王某报警,并要求王某在2月13日晚之前将车子修好。王某经联系询问后得知两天内无法修好车子,于是请当地的陈某来调解。陈某提出让王某帮范某某把车修好再给2000元钱,但范某某不同意,仍然坚持要王某两天内修好车子,并踢了王某一脚。经过一番调解,范某某最后提出如果赔钱就要5000元,同时范某威胁说“钱不到位就砸毁车子”,在此情形下,王某被迫拿出5000元给被告人范某某。 2月18日,憋气的王某选择报警,被告人范某某后被修水县公安局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的车辆损失为540元。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给予从宽处罚。 修水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正确对待处理,而是伙同他人以要挟、威胁手段迫使对方交出明显超出自己车辆损失数额的财物,非法获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