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结婚多年不能怀孕,丈夫竟然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求。 2007年正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即按农村风俗办理订婚仪式,并于同年9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感情深厚,多年来也并无太大争执,算得上家庭美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被告不育的原因,这个美满的家庭慢慢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双方为此做了很大努力,原、被双方多次到南昌做试管婴儿手术,但手术均失败,夫妻关系逐渐紧张。为此,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因为被告不能生育才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在生育问题上原、被告能够共同努力一起到南昌做手术,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并没有提供出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有力证据。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