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与被告朱某结婚才两年,丈夫称女儿非亲生,起诉离婚。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订婚仪式。2013年4月22日,双方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2月8日,被告在修水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孩。2015年5月31日,原告私下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亲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过程中,被告得知原告做了亲子鉴定,夫妻感情再无和好的可能。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意离婚。(九江市法院 朱卫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