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一男子酒后犯糊涂,竟将魔爪伸向自己女儿的同学,案发后受害者家属及时报警,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4月25日,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记者从修水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外饮酒回家后,来到三楼卫生间准备上厕所时,见其女儿的同学小珊(化名,2004年出生)在小便未关紧门,被告人周某某心生歹念并上前抚摸被害人小珊的臀部。尔后,周某某还将小珊带到旁边的房间,继续抚摸被害人身体并将其奸淫。当日,修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另在法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得到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修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周某某从侦查、起诉至审判阶段均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得到谅解,据此,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