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满十八岁的男子许宜(化名)系九江县人,通过网聊在得到小女孩们的信任后,以同其见面、带其游玩等方式,多次强奸幼女。此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一审认定许宜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许宜来到修水县玩时,与原通过网上QQ号聊天的被害人小月(化名)见面,当晚,二人相约到修水县城马家洲公园玩。尔后,被告人许宜带小月到一宾馆开房住宿,强行对其奸淫了两次。2012年9月4日,被告人许宜再到修水县玩,通过网上QQ号与被害人佳佳(化名)相约在县城散原中学门口见面。次日,被告人许宜在约好的地方同其见面后,以到该县渣津镇找亲戚为由,将被害人带到渣津镇。当晚,被告人许宜将被害人佳佳带到渣津一宾馆住宿时,对其奸淫了三次。同年9月6日中午,被害人佳佳回家后,在其母亲的追问下,将被侵害的事实告诉了母亲,并一同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许宜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对小月、佳佳使用暴力,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另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xiushui.Net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宜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宜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使用暴力强迫、对被害人的年龄不明知的意见与法律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许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