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失控如脱缰野马,伤人伤己。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受害人何某某与自己的妻子有染,争执之下大打出手,将何某某打至轻伤被刑拘。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其妻与受害人何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找到何某某,二人来到修水县义宁镇老二商场永信金行门口,发生了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受害人何某某趁被告人陈某某不注意持钢管打在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头部,被告人陈某某随手打了受害人何某某脸部一拳并抢走了钢管,后用钢管殴打受害人何某某,在何某某倒地后,陈某某继续用钢管殴打何某某并用脚踢何某某头部。其时,受害人何某某的妻子丁某某上前拖架时亦被陈某某持钢管打伤。经鉴定,受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暴力无法解决任何问题,反而害人害己;以暴制暴更是饮鸩止渴!遇到不平事,应当采取合法手段解决,不能情绪化。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仅因自身的怀疑就与他人发生冲突,被殴打后不懂控制情绪,用暴力手段发泄怒火,最终有理变无理,反受牢狱之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