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山谷风 视频 图片 旅游 财经 教育 生活 文学 人物 档案 交通 观点 资讯 服务 专栏

山风

旗下栏目: 山风 网风 乡风

擅自张贴已故之人肖像 赔偿1万元

来源:修水网 作者:章俊棋 人气: 发布时间:2012-10-25
  冷某在县城开办了一家餐馆,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卢某、黄某(已故)的肖像以喷绘的形式张贴于餐馆大厅内,他们的近亲属发现后,当即要求冷某停止侵权。冷某见状,便立即撤下该肖像。经与冷某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卢某、黄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冷某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笔者10月23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该案,被告冷某同意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口头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此条中的民事权益即包括肖像权。死者虽没有肖像权,但是,死者的近亲属有死者的肖像利益。如果是未经过死者生前同意或死者近亲属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害死者的肖像利益。本案中,冷某未经死者卢某、黄某本人和近亲属的同意,擅自将喷绘的肖像张贴于餐馆大厅之内,很明显就已经侵犯了死者近亲属的肖像利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死者的肖像被侵犯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承办法官经过细致耐心地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且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就这使得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xiushui.Net



责任编辑:章俊棋

最火资讯

首页 | 山谷风 | 视频 | 图片 | 旅游 | 财经 | 教育 | 生活 | 文学 | 人物 | 档案 | 交通 | 观点 | 资讯 | 服务 | 专栏 | 修水视频

赣ICP备09008563号-2 修水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3330016260 QQ:303998284 修水网超级群:2756263 房产家装群:117835007 邮箱:163.www@163.com

赣公网安备 36042402000001号

Power by DedeCms 赣ICP备09008563号-2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