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在县城开办了一家餐馆,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卢某、黄某(已故)的肖像以喷绘的形式张贴于餐馆大厅内,他们的近亲属发现后,当即要求冷某停止侵权。冷某见状,便立即撤下该肖像。经与冷某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卢某、黄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冷某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笔者10月23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该案,被告冷某同意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口头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此条中的民事权益即包括肖像权。死者虽没有肖像权,但是,死者的近亲属有死者的肖像利益。如果是未经过死者生前同意或死者近亲属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害死者的肖像利益。本案中,冷某未经死者卢某、黄某本人和近亲属的同意,擅自将喷绘的肖像张贴于餐馆大厅之内,很明显就已经侵犯了死者近亲属的肖像利益。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死者的肖像被侵犯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承办法官经过细致耐心地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且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就这使得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