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昌8月16日消息(记者胡啸 通讯员梁红)近日,江西省修水县法院执行局在依法执行修水县鼎立水泥有限公司与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因修水县工商局擅自向被执行人徐某支付扣留款9000元,且在法院责令其追回该款后仍置之不理,法院依法裁定工商局向申请执行人承担9000元的责任,并对工商局擅自支付的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鼎立水泥公司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由徐某偿付水泥款7万余元。案件立案执行后,至2003年11月份,徐某仅履行了1万余元;遂法院裁定每月从徐某工资中扣留500元至履行完毕。法院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协助单位修水县工商局。 今年5月,鼎立水泥公司支领扣留款时,得知工商局已将擅自支付给了徐某案款9000元。法院立即通知工商局应在七日内将擅自支付的9000元追回,但工商局未予理睬。为此,法院对县工商局作出前述裁定,并已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