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的洗石机滚筒(定制)逾期未能交付使用,河南某矿山设备公司收取的27000元定金也迟迟不肯退还,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14年4月30日,原告修水某节能公司作为需方与被告河南某矿山设备公司作为供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洗石机滚筒(定制),价格90000元。交货时间2014年5月8日发货至需方现场。付款方式为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定金30%。余款在供方厂技术人员组装完毕需方验收合格后连续运行72小时付6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定金27000元转账给被告。此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将洗石机滚筒发货给原告,也没有退还定金给原告。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4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被告辩称认为由于原材料价格忽然上涨(属于不抗力因素),如果按原合价被告没有利润。无奈被告只好和原告协商适当加价,但原告不同意,才导致被告没有按时发货。法官对被告进行释法析理,经过一番努力的解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自愿退还原告27000元并承担占用该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此,这起一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终于以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得到全面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