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大赤系修水县本地人,利用家住粮库宿舍的便利打起了偷粮的馊主意。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此起偷粮的盗窃案,一审认定被告人梁大赤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大赤见中央储备粮修水直属库第20号仓库大门未关紧,遂进入20号粮库内,将6蛇皮袋共计200公斤稻谷盗回家,后将谷碾成米食用。8月3日凌晨,被告人梁大赤携带头戴式电筒、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再次窜至中央储备粮修水直属库第20号仓库,分两次从仓库内盗出13袋稻谷放到自家的奇瑞面包车上,伺机运出变卖。后因担心被粮库门卫发现,被告人梁大赤又将该稻谷转移至自己住的房间藏匿。粮库工作人员在其房间发现被盗稻谷后报案,后被修水县公安局传唤归案。经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被盗的稻谷19袋总计价格2048.20元。 庭审中,被告人梁大赤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法院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大赤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追回了大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修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