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安居工程(整体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在打好脱贫攻坚战中,我县采取易地扶贫搬迁与安居工程(整体移民搬迁)扶贫“两轮驱动”的办法,彻底解决“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山区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总结以前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安居工程(整体移民搬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㈠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根据群众的居住环境和搬迁意愿确定搬迁范围。
㈡整体搬迁,县城安置。对“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地方以村民小组、自然村、居住点、整屋场为单元整体搬迁,采取县城(城区)安置。
㈢市场运作,政策支持。通过市场运作、整合政策等办法,支持移民户进城安置,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逐步富。
㈣公正公平,阳光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安居扶贫工作的始终,让群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范围、搬迁方式和搬迁对象 ㈠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不适宜居住的区域。重点为“六类”:
⑴原已实行整村搬迁而未搬迁的滞留人口(即溪口镇上庄、下庄、榨下、围丘、车头,大椿乡九曲、坪地、茶坑、大湖、大杨,复原乡马门咀、坑口,全丰镇老苏区,余段乡茶山等14个整体搬迁行政村)。
⑵海拔较高、位置边远、基础设施脆弱、就医就学不便、不适宜居住的深山区。
⑶受大中型水库影响、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库区。
⑷易遭受滑坡、泥石流危害,安全隐患较大的地质灾害区。
⑸生存环境较差、有特殊情况需要搬迁的矿区。
⑹群众生产生活对生态环境产生潜在威胁和负面影响,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水源涵养区。
㈡搬迁方式
对上述区域以村民小组、自然村、居住点、整屋场为单元整体搬迁。
㈢搬迁对象
⑴符合搬迁范围和下列四个条件的可列为搬迁对象
①原已实行整村搬迁而未搬迁的“老”滞留人口;目前仍居住在当地的深山区或地质灾害区人口(即“人在户口在”对象,含无房户和在外租房户)。已在外地购房或建房的对象不予考虑;香炉山尾矿区、程坊库区现有的当地常住农村人口。
以上三类人员均指农业户籍人口。
②未享受过搬迁扶贫政策。
③有搬迁意愿。
④本人自愿拆除旧房。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人员可列为搬迁对象。
⑵下列人员不能列为搬迁对象
①家庭成员中的非农人口。
②已经出嫁(含男嫁女、女嫁男)但没有迁出户口的。
③已经死亡没有注销户口的。
三、安置方式
县城安置点安置。县城安置点有良瑞、紫竹和金竹三个安置小区。
四、主要政策
㈠补助政策
按照“十二五”整体移民补助政策执行。
①安置房价。1350元/㎡。
②安置面积。按确定的移民搬迁人口人均35m2计算安置面积。
③安置户型。共有5种户型(60m2、80m2、100m2、110m2、120m2)选配。
④搬迁补助。按照“十二五”补助标准:低保建档立卡户人均6000元,一般建档立卡户人均5000元,其他户人均4000元。
⑤县级补助。居住危旧房、实施了拆旧的,县级整合资金户均补助12000元。
⑥小户型奖励。到县城安置小区购买80m2以下(含80m2)小户型房的,县财政给予每套20000元的奖励,每户限奖一套。
⑦旧房拆除补助。参照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的标准执行。即砖混结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并按建房年限以每平方米30—50元标准的成新度进行补偿;砖木结构房屋1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130元/平方米;简易棚和附属房40元/平方米;附属物:按压水井200元/只、水泥晒场10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场5元/平方米、成型果树50元/株进行补偿。
㈡迁出地限制性政策
对纳入整组搬迁区域的迁出点采取“五不安排”措施,即不再安排水、电、路、学校、卫生等基础建设项目;不再安排竹木砍伐指标;不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指标;不再审批建设用地手续;不准再新迁入人口。
㈢旧房拆除政策
先签订拆旧承诺书,再确定移民指标。移民搬迁后,必须及时拆除原有住房,宅基地全部复垦。每户交纳旧房拆除保证金2000元,拆除到位后保证金退回,未按时拆除的将组织统一拆除,且保证金不予退回,用于支付拆除工资。
五、工作步骤
㈠组织宣传动员
加大搬迁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四个到户”(即工作队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相关政策宣讲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让搬迁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和引导边远地方的群众抓住政策机遇,尊重群众意愿,主动投入搬迁,努力做到应搬尽搬。
㈡确定搬迁范围
1、逐级申报。搬迁农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申报并签订承诺书。
2、审查公示。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居住点、整屋场的农户申请情况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反馈给各乡镇及时进行张榜公示。
㈢确定搬迁对象
1、资格报审。由乡镇组织农户填写《修水县安居工程对象移民资格报审表》。
2、三堂会审。各乡镇组织村委会、派出所和乡镇政府三方共同审查搬迁对象资格及家庭人口、成员情况等。
3、县级复审。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对乡镇会审情况进行复审。
4、张榜公示。复审结果在搬迁对象所在地乡(镇)、村、组张榜公示。
㈣开展搬迁工作。安置对象分类按照《修水县山区安居工程操作办法》、《修水县香炉山尾矿区、程坊库区安居工程操作办法》、《修水县“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滞留人口移民操作办法》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工作要求
1、乡镇重视。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是做好安居工程(整体移民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调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安排专人具体专抓,全力推进安居工程(整体移民搬迁)工作。
2、部门协作。各帮扶单位和帮扶干部从宣传调研至拆旧复垦全过程帮扶指导,全力配合。各有关业务部门全面协作,大力支持。
3、强化督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会同县脱贫攻坚推进办对重点环节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调度。同时,将安居工程工作(整体移民搬迁)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评重要内容。
4、确保稳定。各乡镇党委要切实稳妥地做好安居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严肃追责。对在安居工程(整体移民搬迁)工作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移民资格等玩忽职守的单位和干部严肃问责。
附一:修水县山区安居工程操作办法
附二:修水县香炉山尾矿区、程坊库区安居工程操作办法
附三:修水县“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滞留人口操作办法
此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
修水县山区安居工程操作办法
为加快山区群众搬迁脱贫步伐,依据《修水县安居工程(整体移民搬迁)实施方案》,为推进山区安居工程工作。特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府在宣传引导的基础上,坚持群众自愿,引导有就业意愿的对象在县城安置点安置。
2、整体搬迁,政策支持。对“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地方,改行政村整体搬迁为村民小组、自然村、居住点、整屋场为单元整体搬迁,通过市场运作、整合政策等办法予以支持。
3、公正公平,阳光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山区安居扶贫工作的始终,让群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二、搬迁对象
1、符合整体搬迁范围。即“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不适宜居住的深山区或地质灾害区。
2、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且目前居住在当地(即“人在户口在”对象,包括无房户、在外租房户)。已在外地购房或建房的对象不予考虑。
3、未享受过搬迁扶贫政策。
4、有意愿到县城居住。
5、本人自愿拆除旧房。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人员可列为搬迁对象。家庭成员中已经出嫁(含男嫁女、女嫁男)、已经死亡的对象不能列为搬迁对象。
三、安置面积及补助标准
1、安置小区。县城城区的良瑞、紫竹和金竹3个安置小区。
2、安置房价。1350元/m2。
3、安置面积
⑴按确定的移民搬迁人口人均35m2计算安置面积。
⑵下列对象可另享受一个人口的安置面积,但不得重复享受:
①已经结婚未生育的;
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未婚男青年;
③纯女户家庭(已施行绝育手术)。
⑶每户安置面积在5种户型(60m2、80m2、100m2、110m2、120m2)中选配,如有超出面积的,所超过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10m2。
4、安置补助。实行“四享受”,即:
⑴搬迁补助。按照“十二五”补助标准:低保建档立卡户人均6000元,一般建档立卡户人均5000元,其他户人均4000元。
⑵县级补助。居住危旧房、实施了拆旧的,县级整合资金户均补助12000元。
⑶小户型奖励。到县城安置小区购买80m2以下(含80m2)小户型房的,县财政给予每套20000元的奖励,每户限奖一套。
⑷旧房拆除补助。已实施拆旧的参照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的标准执行。即砖混结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并按建房年限以每平方米30—50元标准的成新度进行补偿(即5年内的房屋按330元/平方米,6-10年内的房屋按320元/平方米,10-15年内的房屋按310元/平方米,超过15年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砖木结构房屋1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130元/平方米;简易棚和附属房40元/平方米;附属物:按压水井200元/只、水泥晒场10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场5元/平方米、成型果树50元/株进行补偿。
四、政策措施
1、房屋产权政策。县城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分户颁发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五年内不予上市交易。五年后转让过户的,必须补交有关税费。
2、社会保障政策。进城的对象实行“二转一选择”,即可由新农保转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可以转为城镇低保;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3、就业政策。实行“三免一自主”,子女免费就读修水职高;免费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由移民户自主创业就业。
4、权益保障政策。实行“三不变”,即:原承包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不变;各种强农惠农政策不变;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不变。
五、工作程序
㈠确定搬迁范围
1、逐级申请。搬迁农户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申请搬迁,分户签字;村委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搬迁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居住点、整屋场;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申报。
2、三级承诺。申报的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分别就山区安居工程搬迁有关事项签订相应承诺书。重点承诺无在外建房、购房;承诺履行按时入住;承诺拆除旧房等相关义务。
3、审查公示。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将乡镇申报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居住点、整屋场的农户申请情况审查确定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㈡审定搬迁对象资格
1、资格报审。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向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提出书面搬迁报审,由乡镇组织农户填写《修水县安居工程对象移民资格报审表》。
2、三堂会审。由各乡镇组织村委会、派出所和乡镇政府三方共同审查搬迁对象资格、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和有房无房等情况,并分别逐级签字(至少要有乡镇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
3、县级复审。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搬迁对象资格、家庭人口成员和有房无房等情况进行抽查复审。
4、二次公示。县级复审后,将复审情况反馈至乡(镇),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时间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如发现有涉及弄虚作假套取移民资格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取消移民资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县级审批。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将最终名单上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审批确定为搬迁对象和人口。
㈢实施搬迁过程
1、户型选配。各乡镇根据搬迁对象的人口审定情况和家庭实际选配确定户型。
2、交纳定金。户型确定后,一是各乡镇负责按审定的安置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收纳定金,由乡镇统一收取后上交至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二是各乡镇负责收取每户拆旧保证金2000元,交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县级复审。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对搬迁对象选配户型、上交房屋定金情况进行复审。
4、三次公示。县级复审后,对搬迁对象申报安置房面积和上交定金情况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5、旧房丈量。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对搬迁农户的旧房面积、附属物进行丈量,分类登记,并对丈量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6、签订协议。乡(镇)村与搬迁对象签订《安居工程对象搬迁安置协议书》,协议包括安置方式、安置面积、搬迁补助、奖励金额、交款方式、旧房拆除、搬迁期限等。
7、交清房款。签订协议后各乡镇负责收取除定金外下差的安置房款。
8、摇号分房。制定分房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采取电脑随机摇号分房。
9、搬迁入住。摇号分房后及时组织入住培训,签订购房协议,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等,农户分房领取钥匙;乡镇组织好农户在3个月内完成装修入住,有序搬迁。
10、拆除旧房。在分房领取钥匙3个月后,乡镇统一组织拆除所有旧房,45日内必须拆除完毕(除经有关部门鉴定需保护的房屋除外)。拆除到位后保证金退回,未按时拆除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用于支付拆除工资。
11、组织复垦。制订复垦方案,落实复垦主体和种植计划。
工作要求
1、压实责任。各有关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把山区安居工程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抓好抓实,压实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充分调动干群的力量,分管领导和专干要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2、精心组织。各有关乡(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媒介大力宣传山区安居工程政策,务必做到人人知晓,确保政策宣传不走样、不变味。让符合条件的农户掌握政策有序搬迁。
3、有序推进。各有关乡(镇)要根据县城乡一体化办下发的安居工程工作时间安排表,安排本乡镇的工作,制定作战图,倒排工期,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高效完成任务。
此操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修水县香炉山尾矿区、程坊库区安居工程
操 作 办 法
为改善香炉山尾矿区、程坊库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步伐,依据《修水县安居工程(整体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结合香炉山尾矿区、程坊库区(简称“矿区库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府在宣传引导的基础上,坚持群众自愿,引导“矿区库区”群众在县城安置点安置。
2、整体搬迁,政策支持。对“矿区库区”以村民小组、自然村、居住点、整屋场为单元整体搬迁。通过市场运作、整合政策等办法予以支持。
3、公正公平,阳光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矿区库区”安居扶贫工作的始终,让群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二、搬迁对象
1、符合搬迁范围。
“尾矿区”是指与香炉山采矿有直接关联且生存环境受到影响的区域:(1)有山林、耕地、土地和水资源等被香炉山钨业有限公司租用或征用或利用的;(2)位于香炉山钨业有限公司采矿采空区地表范围的(以香炉山钨业有限公司采矿证范围为依据);(3)位于香炉山钨业有限公司尾矿库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具体为港口镇童家桥村7组、8组、9组、10组、11组,洞下村10组。布甲乡布甲鸳鸯坑片1组、2组,铁匠坳片9组,洞上村1组。
“库区”是指程坊风景区范围的村组。
2、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
3、未享受过搬迁扶贫政策。
4、有意愿到县城安置小区居住。
5、本人自愿拆除旧房。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人员可列为搬迁对象。家庭成员中已经出嫁(含男嫁女、女嫁男)、已经死亡的对象不能列为搬迁对象。
三、安置面积及补助标准
1、安置小区。县城城区的良瑞、紫竹和金竹3个安置小区。
2、安置房价。1350元/m2。
3、安置面积
⑴按确定的移民搬迁人口人均35m2计算安置面积。
⑵下列对象可另享受一个人口的安置面积,但不得重复享受:
①已经结婚未生育的;
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未婚男青年;
③纯女户家庭(已施行绝育手术)。
⑶每户安置面积在5种户型(60m2、80m2、100m2、110m2、120m2)中选配,如有超出面积的,所超过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10m2。
4、安置补助。实行“四享受”,即:
⑴搬迁补助。按照“十二五”补助标准:低保建档立卡户人均6000元,一般建档立卡户人均5000元,其他户人均4000元。
⑵县级补助。居住危旧房、实施了拆旧的,县级整合资金户均补助12000元。
⑶小户型奖励。到县城安置小区购买80m2以下(含80m2)小户型房的,县财政给予每套20000元的奖励,每户限奖一套。
⑷旧房拆除补助。已实施拆旧的参照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的标准执行。即砖混结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并按建房年限以每平方米30—50元标准的成新度进行补偿(即5年内的房屋按330元/平方米,6-10年内的房屋按320元/平方米,10-15年内的房屋按310元/平方米,超过15年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砖木结构房屋1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130元/平方米;简易棚和附属房40元/平方米;附属物:按压水井200元/只、水泥晒场10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场5元/平方米、成型果树50元/株进行补偿。
四、政策措施
1、房屋产权政策。县城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分户颁发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五年内不予上市交易。五年后转让过户的,必须补交有关税费。
2、社会保障政策。进城的对象实行“二转一选择”,即可由新农保转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可以转为城镇低保;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3、就业政策。实行“三免一自主”,子女免费就读修水职高;免费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由移民自户主创业就业。
4、权益保障政策。实行“三不变”,即:原承包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不变;各种强农惠农政策不变;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不变。
五、工作程序
㈠确定搬迁范围
1、逐级申请。搬迁农户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申请搬迁,分户签字;村委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搬迁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居住点、整屋场;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申报。
2、三级承诺。申报的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分别就“矿区库区”安居工程搬迁有关事项签订相应承诺书。承诺履行按时入住、拆除旧房等相关义务。
3、审查公示。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将乡镇申报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居住点、整屋场的农户申请情况审查确定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㈡审定搬迁对象资格
1、资格报审。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向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提出书面搬迁报审,由乡镇组织农户填写《修水县安居工程对象移民资格报审表》。
2、三堂会审。由各乡镇组织村委会、派出所和乡镇政府三方共同审查搬迁对象资格、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等情况,并分别逐级签字(至少要有乡镇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
3、县级复审。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搬迁对象资格、家庭人口成员等情况进行抽查复审。
4、二次公示。县级复审后,将复审情况反馈至乡(镇),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时间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如发现有涉及弄虚作假套取移民资格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取消移民资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县级审批。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将最终名单上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审批确定为搬迁对象和人口。
㈢实施搬迁过程
1、户型选配。各乡镇根据搬迁对象的人口审定情况和家庭实际选配确定户型。
2、交纳定金。户型确定后,一是各乡镇负责按审定的安置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收纳定金,由乡镇统一收取后上交至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二是各乡镇负责收取每户拆旧保证金2000元,交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县级复审。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对搬迁对象选配户型、上交房屋定金情况进行复审。
4、三次公示。县级复审后,对搬迁对象申报安置房面积和上交定金情况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5、旧房丈量。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对搬迁农户的旧房面积、附属物进行丈量,分类登记,并对丈量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6、签订协议。乡(镇)村与搬迁对象签订《安居工程对象搬迁安置协议书》,协议包括安置方式、安置面积、搬迁补助、奖励金额、交款方式、旧房拆除、搬迁期限等。
7、交清房款。签订协议后各乡镇负责收取除定金外下差的安置房款。
8、摇号分房。制定分房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采取电脑随机摇号分房。
9、搬迁入住。摇号分房后及时组织入住培训,签订购房协议,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等,农户分房领取钥匙;乡镇组织好农户在3个月内完成装修入住,有序搬迁。
10、拆除旧房。在分房领取钥匙3个月后,乡镇统一组织拆除所有旧房,45日内必须拆除完毕(除经有关部门鉴定需保护的房屋除外)。拆除到位后保证金退回,未按时拆除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用于支付拆除工资。
11、组织复垦。制订复垦方案,落实复垦主体和种植计划。
六、工作要求
1、压实责任。港口镇、布甲乡、程坊风景区管委会的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把“矿区、库区”安居工程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抓好抓实,压实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充分调动干群的力量,分管领导和专干要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2、精心组织。三个有关乡(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媒介大力宣传“矿区、库区”安居工程政策,务必做到人人知晓,确保政策宣传不走样、不变味。让符合条件的农户掌握政策有序搬迁。
3、有序推进。三个有关乡(镇)要根据县城乡一体化办下发的安居工程工作时间安排表,安排本乡(镇)的工作,制定作战图,倒排工期,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高效完成任务。
此操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三:
修水县“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
滞留人口移民操作办法
为做好“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滞留人口的搬迁脱贫工作,在完善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修水县安居工程(整体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特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府在宣传引导的基础上,坚持群众自愿,引导有就业意愿的对象在县城安置点安置。
2、整体搬迁,政策支持。对原已实行第一、二期整村搬迁而未搬迁的滞留人口整体搬迁。通过市场运作、整合政策等办法予以支持。
3、公正公平,阳光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滞留人口移民扶贫工作的始终,让群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二、搬迁对象
1、符合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的范围。第一期整体移民搬迁的9个行政村:溪口镇上庄、下庄、榨下、围丘,大椿乡九曲、坪地、茶坑、大湖,余段乡茶山;第二期整体移民搬迁的5个行政村:溪口镇车头,大椿乡大杨,复原乡马门咀、坑口,全丰镇老苏区。
2、有当时当地常住农村户口。即第一期整体移民搬迁人口户口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第二期整体移民搬迁人口户口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
3、未享受过搬迁扶贫政策。
4、有意愿到县城安置小区居住。
5、本人自愿拆除旧房。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人员可列为搬迁对象。家庭成员中已经出嫁(含男嫁女、女嫁男)、已经死亡的对象不能列为搬迁对象。
三、安置面积及补助标准
1、安置小区。县城城区的良瑞、紫竹和金竹3个安置小区。
2、安置房价。1350元/m2。
3、安置面积
⑴按确定的移民搬迁人口人均35m2计算安置面积。
⑵下列对象可另享受一个人口的安置面积,但不得重复享受:
①已经结婚未生育的;
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未婚男青年;
③纯女户家庭(已施行绝育手术)。
⑶每户安置面积在5种户型(60m2、80m2、100m2、110m2、120m2)中选配,如有超出面积的,所超过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10m2。
4、安置补助。实行“四享受”,即:
⑴搬迁补助。按照“十二五”补助标准:低保建档立卡户人均6000元,一般建档立卡户人均5000元,其他户人均4000元。
⑵县级补助。居住危旧房、实施了拆旧的,县级整合资金户均补助12000元。
⑶小户型奖励。到县城安置小区购买80m2以下(含80m2)小户型房的,县财政给予每套20000元的奖励,每户限奖一套。
⑷旧房拆除补助。已实施拆旧的参照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的标准执行。即砖混结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并按建房年限以每平方米30—50元标准的成新度进行补偿(即5年内的房屋按330元/平方米,6-10年内的房屋按320元/平方米,10-15年内的房屋按310元/平方米,超过15年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砖木结构房屋1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130元/平方米;简易棚和附属房40元/平方米;附属物:按压水井200元/只、水泥晒场10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场5元/平方米、成型果树50元/株进行补偿。
政策措施
1、房屋产权政策。县城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分户颁发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五年内不予上市交易。五年后转让过户的,必须补交有关税费。
2、社会保障政策。进城的对象实行“二转一选择”,即可由新农保转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可以转为城镇低保;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3、就业政策。实行“三免一自主”,子女免费就读修水职高;免费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由移民户自主创业就业。
4、权益保障政策。实行“三不变”,即:原承包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不变;各种强农惠农政策不变;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不变。
五、工作程序
㈠确定搬迁范围
1、逐级申请。搬迁农户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申请搬迁,分户签字;村委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申报。
2、三级承诺。申报的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分别就“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搬迁滞留人口移民搬迁有关事项签订相应承诺书。承诺履行按时入住、拆除旧房等相关义务。
3、审查公示。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将乡镇申报的农户申请情况审查确定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㈡审定搬迁对象资格
1、资格报审。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向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提出书面搬迁报审,由乡镇组织农户填写《修水县安居工程对象移民资格报审表》。
2、三堂会审。由各乡镇组织村委会、派出所和乡镇政府三方共同审查搬迁对象资格、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等情况,并分别逐级签字(至少要有乡镇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
3、县级复审。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搬迁对象资格、家庭人口和成员等情况进行抽查复审。
4、二次公示。县级复审后,将复审情况反馈至乡(镇),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时间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如发现有涉及弄虚作假套取移民资格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取消移民资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县级审批。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将最终名单上报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审批确定为搬迁对象和人口。
㈢实施搬迁过程
1、户型选配。各乡镇根据搬迁对象的人口审定情况和家庭实际选配确定户型。
2、交纳定金。户型确定后,一是各乡镇负责按申报安置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收纳定金,由乡镇统一收取后上交至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二是各乡镇负责收取每户拆旧保证金2000元,交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县级复审。县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对搬迁对象选配户型、上交房屋定金情况进行复审。
4、三次公示。县级复审后,对搬迁对象申报安置房面积和上交定金情况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5、旧房丈量。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对搬迁农户的旧房面积、附属物进行丈量,分类登记,并对丈量结果进行张榜公示。
6、签订协议。乡(镇)村与搬迁对象签订《安居工程对象搬迁安置协议书》,协议包括安置方式、安置面积、搬迁补助、奖励金额、交款方式、旧房拆除、搬迁期限等。
7、交清房款。签订协议后各乡镇负责收取除定金外下差的安置房款。
8、摇号分房。制定分房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采取电脑随机摇号分房。
9、搬迁入住。摇号分房后及时组织入住培训,签订购房协议,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等,农户分房领取钥匙;乡镇组织好农户在3个月内完成装修入住,有序搬迁。
10、拆除旧房。在分房领取钥匙3个月后,乡镇统一组织拆除所有旧房,45日内必须拆除完毕(除经有关部门鉴定需保护的房屋除外)。拆除到位后保证金退回,未按时拆除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用于支付拆除工资。
11、组织复垦。制订复垦方案,落实复垦主体和种植计划。
工作要求
1、压实责任。按照属地原则,“第一、二期整体移民”属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把原搬迁滞留人口移民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抓好抓实,压实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充分调动干群的力量,分管领导和专干要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2、精心组织。“第一、二期整体移民”所在地的乡(镇)要再次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媒介大力宣传政策,增强滞留人口搬迁对象的机遇意识,务必做到人人知晓。让符合条件的农户掌握政策有序搬迁。
3、有序推进。各有关乡(镇)要根据县城乡一体化办下发的安居工程工作时间安排表,安排本乡镇的工作,制定作战图,倒排工期,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高效完成任务。
此操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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