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修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50万元。而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即将销售完毕,原告担心判决后难以执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作为担保。该院审核通过后,承办法官立刻下发了保全民事裁定书并到县房管局对被告修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20套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的案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以往诉讼财产保全中等值担保的新变革,它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对诉讼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案件中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大大减轻经济困难的保全申请人的经济压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本案中原告刘某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为850万元,只需缴纳25000元的保险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适用,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担保形式存在的缺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进了案件的审判工作,又降低了诉讼当事人和法院的保全风险,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