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期满,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如何处置?修水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因委托合同保证金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5年1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长安轿车(B网)二级经销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某市销售长安轿车,乙方作为长安轿车产品二级代理经销商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50000元由甲方进行管理,甲方为乙方提供5台展车,合格证由甲方保管,每销售一台车当日乙方必须将所售车辆全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次日由甲方开具发票提供合格证并择日补充相应车辆。合同期满或乙方合同资格被取消后,甲方将剩余款项与乙方结清,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合同期限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2015年1月26日,原告给付150000元保证金给被告,后被告公司提供了三台展车给原告,合同履行至2015年3月份被告停止营业,合同停止履行。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150000元保证金,被告未予给付,故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返还保证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授权原告在合同约定区域内销售长安轿车并负责提供展车、合格证、开具发票的义务,原告负责缴纳保证金、在指定区域销售长安轿车并将所售车款打入被告指定账户的义务,双方的约定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支付了150000元的保证金,在合同约定区域销售长安轿车,并将所售车款打入被告指定账户,履行了受托义务,因合同期限届满,被告不再具有占有合同保证金的依据,应当将保证返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50000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150000元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