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马坳法庭对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作出判决,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解释教育后,上诉人作出撤回上诉的决定。 据悉,该案三位原告系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16年5月刘某及案外人张某各交纳3万元押金由张某从新国线公司租赁一辆出租车进行营运(刘某及张某各营运24小时),同年10月刘某将其在出租车中的份额转租给被告梁某,被告欠刘某转让金,次年10月28日,被告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梁某尚欠刘某23000元等。后刘某于2019年1月19日病逝,原告方在刘某去世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清欠款,被告均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等。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梁某,梁某书面答辩称:原告提供的欠条系伪造,签名不是被告本人所写;被告接手涉案出租车租金的事情一直未谈妥;押金已经由张某从新国线运输公司领走,原告应找张某退押金;被告在外务工,开庭当天需要缺席等。 开庭当天,被告梁某未到庭。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同意张某、卢某出庭作证。庭后,承办法官亦对新国线运输公司进行了调查,出租车公司出具证明称张某交纳6万元的租车押金后,租车期间一直没有交纳过租金,张某交纳的押金不够抵除租金,公司没有退还任何押金给张某。此后,法庭再次联系被告并发出传票,但被告再次拒绝出庭。 HULING 根据两位证人证言及新国线运输公司的证明等,再参考该案中的欠条,足以认定被告梁某欠款23000元的事实,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梁某向法院提起上诉,坚称该欠条不是其所写,法院没有作笔迹鉴定,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等。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后,耐心与其解释沟通,告知梁某本案判决是根据证人证言、新国线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作出的判决,欠条仅是作出判决的一个参考因素;另外,其在两次收到法院的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申请笔迹鉴定等诉讼权利;如果其以签字并非自己所写坚持提出上诉,一旦查明其虚假陈述、隐瞒事实,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梁某认识到严重性后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主动撤回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做好判后释法工作,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减轻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承办法官提醒,虚假陈述会扰乱正常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此类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必定受到法律的严惩;另外,双方当事人都应积极参与庭审,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能会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