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于2012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农历12月订婚并共同生活,201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订婚时,立下《招赘协议书》,由被告周某到原告胡某家当上门女婿,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对“净身出户”亦做了约定。婚后双方建有房屋一栋(120平方米)三层,后因被告周某身体不适,不能生育儿女,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胡某起诉离婚,要求小孩由其抚养,周某依法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周某净身出户。周某认为自己到胡某家做上门女婿,在经济、劳动等方面对家庭都做出了贡献,胡某的要求未免“欺人太甚”,遂坚持主张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硬要离婚,那么要求对家庭的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招赘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原告胡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分居时间短,不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原告提出被告无生育能力,亦未能提供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修水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招赘婚姻普遍存在。因招赘婚姻引起的矛盾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如何在依法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招赘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以及民间关于招赘婚姻约定俗成的通常做法,成为处理该类纠纷的重点问题。(九江市法院 吴斌) HUL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