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处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11月26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被告梁某将其与妻子陈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卖给原告龚某时未取得陈某的同意,该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龚某与梁某系朋友,2011年10月,龚某得知梁某有一套房子欲出卖,便找梁某协商买房事宜。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即梁某将其位于县城郊区的住房一套以2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龚某,待龚某付清该款后梁某再将该房交给龚某,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等内容。2011年年底,龚某将买房款一次性交付给梁某,梁某将房子交付给了龚某。由于梁某将房子出卖给龚某时陈某在外务工,陈某既不知道房屋买卖事宜也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签字。2012年6月,陈某回家得知房屋被丈夫出卖给了龚某后强行要求龚某返还房屋。无奈,龚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事后陈某对该行为不予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梁某应该将200000元购买款返还给龚某且要向龚某支付50000元违约金,龚某也应将房屋返还给梁某和陈某。 HUL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