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催要“水钱”遭拒绝,受害人约其和谈,却被砍伤。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林扬打电话向受害人催讨在赌场上借的高利贷3500元的本息,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当晚,受害人打电话约被告人林扬到县第三中学门口面谈。被告人林扬邀集胡某等人携带砍刀来到县第三中学门口。受害人的朋友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扬,被告人林扬指着受害人喊道:“给我砍”,于是胡某等人遂持砍刀冲上前,将受害人砍倒在地。尔后,被告人林扬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3年3月4日,修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林扬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扬与被害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林扬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扬指使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