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想将债款还给债权人,却因债权人没有银行账号,于是将钱汇入债权人老乡账号上,不料债权人老乡赖账,妄想私吞,后经协商仍然不愿归还。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当得利人王晓返还给原告陈三丰人民币7562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三丰与债权人柯某在2010年有生意上的往来,柯某因无农业银行的账号,曾指示原告将款项通过网上银行转入其同乡即被告的账号中。2012年12月22日,原告将人民币75622元转到了被告的银行卡上。被告从2012年12月24日始至2013年1月30日止,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四次共转走款项75500元,被告一直未将原告误转入的款项归还。 另查实,原告陈三丰与被告王晓之间无经济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同时,被告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被告取得的不当利益对原告造成了损失,故依法应当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据此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