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审判秩序,促进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县法院针对个别业务庭存在的降低收费标准增案源、违规跨区受理案件争管辖、不严格按诉讼程序办案等不文明司法现象,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四不准”行为。即一不准各庭以相互降低诉讼费收取标准竞价的方式争案件,有损司法形象;二不准违反《法院关于各庭在修水境内管辖案件的地区和范围的规定》受理案件争管辖,避免当事人质疑司法公正;三不准违反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引起当事人上访和产生新矛盾;四不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生抠法律条款,只侧重案件的法律效果而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