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县总工会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工资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监察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县总工会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工资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监察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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