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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生母闹离婚,继子抚养成焦点

来源:修水县人民法院 作者:修法综办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1-18
  日前,一场历经三次起诉、争夺继子抚养权的离婚官司,以一种出人意料、但情理之中的方式在修水县人民法院渣津人民法庭调解结案。
  朱某(女)与前夫育有一子余某某,在朱某与余某(男)2015年再婚时,年仅两岁多的余某某随生母到继父家生活。朱某与余某婚后未再生育,在共同生活期间,余某对继子余某某视如己出,疼爱有加,余某某在继父生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
  随着时间的推移,朱某与余某的夫妻感情在争吵中逐渐产生隔阂。2019年11月及2021年4月朱某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10月朱某第三次起诉到法院。法官经前期了解,朱某父母双亡,2019年后朱某将余某某带到娘家生活,由朱某的叔叔照顾,而自己为了生计长期在外务工。在此期间,余某经常去看望继子,假期接其到家中生活,照顾有加。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余某要求抚养继子,不要求朱某承担抚养费,双方就继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矛盾。
  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余某某的抚养权应尊重其个人意愿。为保证系余某某的真实想法,双方采纳法官建议,通过视频方式在老师及双方亲属的见证下征询余某某的意见。
  在视频过程中,余某某对法官讲“爸爸对我超级好,而妈妈要好久才回一次家,今后更愿意随爸爸共同生活。”一句话让在场所有人感到意外,但细想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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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余某某的表态,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及朱某的亲属持续劝导下,朱某也慢慢地接受了现实,同意余某某由其继父余某抚养,且愿意照顾儿子至本学期结束,也表示今后会多多关爱儿子,加深母子感情。至此,一场起诉次数多、时间久,过程意外但结果满意的离婚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
  近年来,修水法院渣津法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新思维新理念处理新类型纠纷,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法官普法:《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是相同的。具体而言包括:(1)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2)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3)子女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义务;(4)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责任编辑:修法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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