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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成丈夫对妻子持刀相向,致其重伤被判刑

来源:修水检察 作者:丁任霞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1-06
  黄某某故意伤害案,修水县检察院于2017年9月1日向修水县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23日,修水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2日,两人来到修水县民政局准备离婚,未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发生争吵。随后,两人来到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桃树窝路口,并继续争吵。被告人黄某某非常生气,拿出挎包内的折叠刀向余某某的脸部划去,被余某某用手抵挡。在纠扯中,被告人黄某某用折叠刀刺中余某某的颈部,接着又刺向自己腹部,导致两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罪名解读: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于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并获取了妻子余某某的谅解,法院在基于该两种情节的考量上,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 HULING

  夫妻问题很难有万全之策,婚姻也要“经营”,生活琐碎,激情消退,就算感情不复存在、心中郁愤难消,也要保持理智,而不是选择暴力解决,甚至持刀以对,这样不只伤害到对方,于自己也无一利。小编作为检察官,看到了太多夫妻之间因为感情不和,从而发生争吵打斗致人受伤的刑事案件,最后无论是对谁都没有一个好的结局。小编只能告诫各位,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就算发生分歧争吵,也要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解决,坚决抵制暴力。
责任编辑:丁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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