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 2017年9月18日,修水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7年9月6日0时48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修水县境内时,车辆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刮碰后又与同向右侧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冲出路面仰翻于高速公路右侧边坡坡底,造成乘客芦某某、谢某某当场死亡,乘客周某某等15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安全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遇雨天未降低速度且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余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余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两人死亡及多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来自修水网 检察君寄语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