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 2015年9月1日下午,修水县公安局四名民警在修水县大椿乡某村附近遇见涉嫌贩卖毒品的网上逃犯夏某某,民警在亮明身份后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吴某某与郑某某(已判刑)等人见状使用暴力强行阻碍民警抓捕夏某某。期间,吴某某还用身体将两名民警压倒在地。最终在吴某某等人的暴力阻碍下,导致夏某某逃脱,三名民警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逃跑,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HULING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君寄语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