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某系辖区边远山区农户,1994年4月份,被执行人聂某在其住所地收购春笋,申请人曾多次将笋出售给聂某,至同年5月25日双方结算时,聂某尚欠樊某货款1330元,并于当日由聂某向樊某出具欠据,之后樊某因多次向聂某催讨未果,故其于2000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聂某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法院于2000年11月依法判决由聂某清偿樊某货款133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聂某随即外出务工,申请人樊某在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也随即外出,一直未过问此案。该案虽经多次执行,然而因被执行人聂某外出,下落不明,且查询无银行存款,导致执行陷入窘境。 此次申请人樊某回家做手术,已是步履瞒珊、满脸沧桑的老人,其向执行法官表示被执行人刚从外地回家,要求执行。执行法官查阅案卷后,迅速找到被执行人聂某,并召集双方进行沟通,经过执行法官细致入微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聂某同意当即支付全部货款,同时申请人樊某也放弃要求其支付利息。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