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三都法庭受理了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张某与王某均为九江市武宁县船滩镇人,同在修水县太阳升镇开店经商,店铺相邻。 2015年4月4日23时58分许,王某店里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火灾烧毁(损)了其店里内一些财物以及张某店里部分货物、家具、电器等,无人员伤亡。经修水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起火部位位于王某店铺内,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屋内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后,张某与王某之间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张某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1890元。 张某与王某均在太阳升镇经商多年,店铺及住所均相邻,因是同乡,二人及其家人平时互相多有照顾,十分和睦。得知此情况之后,该案的承办法官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多年交情入手,以情感人,经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王某赔偿张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共计12000元。王某当场履行了4000元,并承诺余款尽快付清,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