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发生矛盾,二男子劝架,一男子自认另男子劝架方法不正确,将另劝架男子打致轻伤甲级。此案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认定犯罪嫌疑人巢附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巢附敏在邻居胡伸家劝架时,与一旁劝架的胡朱安(受害者)发生口角,被告人巢附敏对胡朱安的劝架方法不满并动手推打胡朱安。胡朱安不服,遂来找到村长胡红反映该事。此时,被告人巢附敏骑车正好路过,即上前解释,二人即发生争吵并互殴,被告人巢附敏捡起两块红砖砸向胡朱安头部,将胡朱安打伤后,又跑进一村民家拿出一把铁锤冲上前,被村长胡红等人制止。随后,二人被群众拖开。经法医鉴定,胡朱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巢附敏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9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巢附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巢附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胡巢附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打击犯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为化名) 内容来自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