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妇为争房屋地基发生纠纷,一村妇将另村妇致伤。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梅花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梁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2945.05元。 2013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因房屋地基一事与受害人发生口角并动手争执。争执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分别抓握一根锄头的一端相互推抢,被告人用力将锄头锥推打在受害人的右胸部。在旁人抢下锄头后,被告人又从受害人手上抢下柴刀,砍伤其头部。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九级伤残。2013年3月4日,修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花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案因邻里纠纷而引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附带民诉讼原告人诉请的赔偿项目应该按法律规定计算。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