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为梁某的隧洞进行施工,并向其交纳了质量保证金5000元。待工程完工后,梁某支付了大部分工资,并退回2000元保证金。经结算,梁某仍欠刘某10000元工资及质量保证金3000元。因与梁某协商不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支付。笔者4月7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刘某支付劳动报酬及质量保证金共计13000元。 庭审中,被告梁某辩称,对原告在其工地务工的事实认可,对条据上面的尚欠原告工资数额及未返还的质量保证金数目均无异议。但该工程为几个人合伙的,该款应由各股东共同承担,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承包被告梁某等人合伙经营的电站的工程,经结算,被告梁某于2007年2月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工资款共计10000元。同时,被告于2004年11月出具收到被告支付的质量保证金5000元的收据一张,原告亦完成了应退回保证金的约定完成的工作量。被告后于2007年2月及2009年元月共退回给原告2000元。被告于2012年元月对上述两张条据条据重新签名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对上述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因此诉诸法院。 xiushui.Net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依法应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工资款后,双方就劳动报酬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0000元的工资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已完成约定的工程量,被告未归还的质量保证金3000应予返还给原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