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遇到同事提出搭便车的要求,好心地带同事一起回家,不料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自己和同事都受伤住进了医院,同事更是要求赔偿。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是好心却办了坏事,却仍需赔偿对方2400元 2012年6月22日,原告晏某下班正要骑摩托车回家时,遇到了同事卢某,卢某提出带其回家的要求,晏某欣然应允。行驶至城南联盛广场路段左转弯进入梯云路时,与相对方刘某驾驶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卢某与晏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汽车驾驶人刘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晏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卢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被送往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额部头皮挫伤并血肿,双肺挫伤,膝关节损伤,花去医疗费6825.59元。各方协商无果后,卢某将送他回家的晏某和对方肇事司机一起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晏某虽然是出于好心,但作为驾驶员,他就应该保证同车乘客的安全,也就是有义务将卢某安全送回家。经过调解,除对方肇事司机刘某付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外共计13542元,晏某应另外支付卢某其他费用2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