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持信用卡恶意透支54800元的被告人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宋某在中国银行修水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6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096700655808998。至2012年4月2日共刷卡透支54800元,发卡银行分别于4月17日、4月30日、5月11日、5月28日多次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进行催收,而被告人宋某拒不理睬,一直未归还信用卡欠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宋某才于2013年1月11日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