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辉与被害人陈海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该院依法对被告人黄辉从宽处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黄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是该院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所审结的首例刑事和解案件。 2005年8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辉因本村村民陈海(已于2006年1月死亡)多次殴打其父亲黄某华,遂上门找陈海理论,被陈海赶出门。被告人黄辉不服,于下午1时许,携带一把西瓜刀冲到陈海家,将陈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2年9月8日,被告人黄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海的家属对被告人黄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承办法官通过分析案情,发现该案系由民间纠纷引起,且造成的是轻伤后果,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完全符合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当事人双方家属协商,在征得双方自愿的原则下,为了妥善化解双方的邻里矛盾,极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经过多番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据此并依照新的“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黄辉从宽处罚。 本文来自修水网 通过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新“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表示赞同,被害人家属得到了合理的赔偿,被告人也通过真诚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了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