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的案件进行了审判,被告人黄××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9月下旬,被告人黄××在该县渣津镇农行门口遇到渣津镇村民万××(另案处理),得知其欲高价收购红豆杉树,便邀复源乡坑口村村民慎××(另案处理)合伙。慎同意并联系到该县漫江乡杜市村村民郑××山场(另案处理),拟定在郑的山场寻找红豆杉树。10月3日,被告人黄××、慎××在郑的“石窑里”责任山场找到红豆杉树,付给郑定金500元,黄××摘了片树叶送给万××确认,万确认是红豆杉树叶后,双方商量每块21cm×9c m×9cm方料以11元价格收购。10月5日至6日,被告人黄××伙同慎××、程××、朱××等人窜至“石窑里” 山场砍伐红豆杉树3株。次日凌晨,当树被运至该县漫江乡牌坊村公路旁时,被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至此,该县这起非法采伐南方红豆杉的案件落下了帷幕,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