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9岁的王某系修水本地人,不知何时养成了偷窃的习惯,多次将贼手伸入别人家中,父亲老王知后怒而报警,将儿子送上了法庭。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窜到黄沙镇矛田移民点,见丁某家中无人,即进入房内,偷走一台电脑显示器,后将盗得的赃物卖在黄沙街上一废品店,获赃款20元。2012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窜到修水县城帝王国际的建筑工地伺机作案,趁万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步步高”牌手机偷走,后将该手机卖给了一过路人,获赃款10元。4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又一次窜至义宁镇洪坑村邓源组冯某家,趁无人之机,撬门锁入室,偷走一台电动机,一只旅行箱及60元现金。后将盗得的电动机卖给修水城南一废品店,获赃款70元,并将旅行箱丢弃。5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再一次窜到义宁镇黄土坑11组邓某家,见屋内无人,于是撬门锁入室,盗走一台小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电话机和一枚黄金耳钉,并将盗得的赃物藏于亲戚家中。次日晚,其父亲老王发现此赃物后即报警,带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追回退给失主。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390元。 修水网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庭审过程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主动带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打击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