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自2009年开始受雇于车队,以车队车辆股东的身份在客运班线上售票。2011年2月,杨某在客车上售票时,正停车准备下客,一男乘客上车说要包车不准人下车,杨某表示即使要包车也要等人下车后再包车,刚说完,该乘客就用拳头打杨某左眼,还用手掌猛抽。杨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2月,杨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后裁决杨某与客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客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提出判令客运公司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笔者10月22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客运公司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杨某辩称,第一,原告认可被告是在售票过程中的受伤和医疗情况,且该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与原告客运公司是挂靠关系,所以被告在售票过程中受伤属工伤,其劳动关系明确;第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系车队的股东,自2009年起以A股股东的身份,与车队签订劳动合同,在线路的车辆上售票,每月工资1500元,由车队发放。车队与原告客运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的日常工作均由车队安排和管理。另查,该车队未经工商注册登记。 修水网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受雇于车队,自2009年开始以股东身份在客运班线上售票,该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车队车辆的股东之一,受雇于车队参与车队车辆的运营,原告客运公司作为车队的挂靠公司,既不向被告发放工资或其他报酬,被告的工作时间、工作量也并不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不属原告的用工,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上的隶属关系,原被告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遂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