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8日上午,九江修水法院渣津法庭调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郑某(女)与被告陈某(男)打小相识,于1992年按乡俗明媒正娶结婚,并于同年10月登记。婚后感情磕碰较多,共同生活较少。婚后育有两子,其一子已成年,另子12岁,均随母在广州生活。被告陈某一人在上海打工。2012年4月1日,被告陈某往广州,至原告郑某处取东西,见郑某住处有一男半裸躺在郑某床上,遂起疑心,持菜刀追砍该男,郑某情急下咬住陈某手臂致撕裂伤。陈某遂以刀背击打郑某,致郑某左肩部、左腿部受伤。2012年6月6日,原告以被告行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该院起诉离婚。 该案经多次调解后,主审法官发现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被告宣称原告有婚外恋于婚姻破裂有过错,应赔偿给无过错的被告10万元。原告则宣称被告嗜赌成性、惯用家庭暴力,且不尽家庭义务,一分钱不赔。因双方离婚意愿已定,主审法官遂做调离工作。一方面告知原、被告,原告的行为因证据不足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被告的殴打行为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双方均无过错,另一方面从子女的角度出发,劝解被告漫天要价,既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也会拖累跟随原告生活的子女,劝解原告其行为虽不构成法律事实,但确实使被告受到了伤害,应量力予以补偿。最终原、被告双方感于主审法官的诚心和辛苦,达成一致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自愿以经济帮助的名义支付2万元给被告。 内容来自xiushu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