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破坏选举案,被告人王诗堂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诗堂原系复原乡雅洋村支部书记,本届乡人大代表。2008年4月,修水县各乡镇人大选举工作按统一安排在当月全部完成。4月6日,被告人王诗堂得知复原乡将召开乡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后,与陈长春、平金华等多名村干部、乡人大代表私下开会。在选举时,不选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另选他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乡人大主席团得知后,为避免选举出现意外情况,报告县人大后,决定乡人大会另期召开。之后,乡政府干部到各村做思想工作。再次决定于2008年5月16日召开乡人大二次会议。被告人王诗堂得知后,于5月11日上午又私自召集陈长春、平金华等十余名村干部、乡人大代表到乡财政所会议室开会,并要求大家不选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另选他人,与部分人员达成了一致意见。5月14日,乡人大主席团得知情况后,决定再次推迟召开本届人大二次会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诗堂以非法手段破坏选举,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为维护选举秩序,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打击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