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遵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和上级法院的部署,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一次清理积案集中执行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公告如下: 1、被执行人必须自觉主动全面履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 2、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公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协助义务。 3、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人民法院视情予以司法拘留。 4、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为执行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情节严重的(即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或者拒绝执行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以及其他执行器械的等等。),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予以处罚。 5、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妨害或抗拒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处罚。 本文来自修水网 6、明知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予以处罚。 7、对超过六个月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将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8、申请执行人有责任配合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本院鼓励一切知道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举报。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得以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的1%—10%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7228448 特此公告 2008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