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医保局获悉,我县今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新规定,缴费标准降低50%,最高补偿比例可达70%。 今年9月起是我县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第二个医保年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我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作了较大调整:一是降低了个人缴费标准。一般成年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比去年降低70元;未成年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比去年降低30元;低保人员、二级以上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六类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继续不缴费。二是提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范围内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为:乡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补偿比例为70%,县级和县外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和600元,补偿比例分别为55%和40%;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另外,对学生意外伤害规定范围内按县级住院比例补偿,年度内最高累计限额为1000元;经医保局审批的9种特殊慢性病定额门诊医疗费用扣除200元起付线后,按40%比例补偿;住院分娩补偿为计划内生育平产每例补150元,难产按住院标准补偿。三是简化了住院报账手续。实行县内定点医院报账直补,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直接在医院领取医疗费用补偿款;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转县外住院者只需将相关资料交乡镇协管办或县医保局即可报账,医疗费用补偿款直接划入城镇居民个人银行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