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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兑现不再难

来源:修水报 作者:wolong 人气: 发布时间:2007-12-05

     近年来,我县立足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从政策、监督、宣传三个层面入手,坚决杜绝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农民工工资兑现不再难
    10月1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又一次将农民工工资问题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众所周知,许多农民工用自己特殊的方式奋斗在城市的边缘,用自己付出的汗水和努力追求着自己的希望和梦想,同时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多年以来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的事情却屡见不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据县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目前在县城务工的农民工约有1万名,他们今年的工资能否按时足额发放?记者从有关部门找到了答案。
    政策到位:让农民工吃上定心丸
    近两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发放到位。
    2006年8月,我县出台了《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农民工工资标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期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将合同约定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人。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及时追回被拖欠工程款,追回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设施工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的意见书,以争取资金兑现农民工工资。每一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规定缴纳,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5%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缴和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督使用。 HULING
    根据此办法,我县自去年9月1日起在建设领域建立了工资保障金制度,今年收取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74.5万元。今年2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四部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被查单位达65户,涉及农民工3000余人;协调处理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108.12万元,涉及农民工、职工1100余人;妥善处理了新城花园二期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涉及农民工200余人,解决拖欠工资62万元;处理了县委办转来省委办公厅“民声通道”关于拖欠劳动工资案件一起。
宣传到位: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县劳动监察大队始终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宣传作为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今年以来,多次组织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人才招聘大会上,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400多份。在县城中心广场举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周活动,散发文件、宣传资料1000余份。到工业园区,与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面对面宣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日常巡查工作中,送发劳动合同样本200多份,督促企业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5100余份。
    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叶林介绍,经过劳动法规的广泛宣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9月19日,玉山县四股桥乡竹枫村村民李仁士来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秀水花园施工方拖欠其半年工资3417元。经现场调查调处,用人单位当场兑付工资款,李仁士满意而归。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及时处理农民工投诉案件,今年以来,共接待来信来访130余起,1000余人次,调处投诉案件65起,调处率达98%。 修水网
    监督到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11月20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四家单位联合发出通知,从今年11月20日至明年1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目前正在对全县建筑企业开展大检查,要求各用人单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凡拖欠工资单位要立即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与此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责任者依法予以制裁。
    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俊提示,农民工要到合法的用人单位工作,要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具体做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也可以到本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借助政府和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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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o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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