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召开的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通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计发办法有新规定。 根据《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算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即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自2006年7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