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我县已全面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的清理纠正工作。 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的问题,既是保障矿山资源开发正常秩序的重要举措,更是源头治腐、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根据上级的要求,我县就清理纠正工作的对象、时限、政策界限和目标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县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本人或以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等名义以资金、生产要素、权利入股参于各种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精选、经营活动的人员;凡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矿山的勘察、开采、精选、经营活动的人员,要求在10月30日之前撤出全部投资,同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和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登记;凡以资金、生产要素、入股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股,所分红利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仍归个人所有,不予追究;凡以权利入股(入干股)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退股,并将所分红利如数上交县纪委,只要退了股,并将“红利”如数上缴纪检监察机关的,不予追究;以当事人自觉申报、整改和组织核实、限期纠正相结合,保证清理纠正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在规定的时限内不主动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并按顶风违纪处理,所投股金及所分红利按违纪所得,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凡属入“权利股”(入干股)的,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并按顶风违纪处理。干股所占总股本比率股金及所分红利一律按受贿论处;对于充当非法探矿、采矿者保护伞、进行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理纠正工作结束后,仍利用各种手段隐瞒真相、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工作马虎应付,走过场,导致清理纠正工作不到位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