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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投百万没成名歌手告公司

来源:修水热线 作者:xiushui 人气: 发布时间:200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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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当歌手,《好啊》、《同名女子》的演唱者周子琪从父母和亲戚处凑齐100万元,从江西九江来到北京,选中北京中文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装宣传自己,走上“自费歌手”之路。


    而与公司的合作还不到约定的两年,周子琪就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推广和宣传自己,将曾经的东家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中剩下的钱,以及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成。


    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周子琪表示愿意在公司赔偿她剩下的20万元,返还其应得利益分成12.7万元的前提下,与公司达成和解。而中文时代则坚持投资已经花完,利益分成应归公司等原因拒绝了周子琪的和解方案,并提出反诉,要求周子琪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因违约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4万元,因侵犯公司名誉带来的损失20万元,并向公司赔礼道歉等。

    双方各执己见,和解破裂,双方将等待法院的判决。 

    庭审三大焦点--- 

    歌手:公司没完成宣传任务
    公司:我们还追加了47万元 

    焦点一:100万究竟怎么花的?  本文来自修水网

    原告:宣传任务公司没完成


    周子琪的律师说,2004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艺人唱片公约》和《艺人经纪合约》,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2006年11月16日止,约定周子琪出资100万元,中文时代负责包装推广宣传等。


    周子琪支付了100万元,但是被告除了帮助原告完成了一张唱片,进行少量推广外,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告承诺的宣传中,60家地方电视台只完成了2家,200家以上的平面媒体只完成了45家,20家以上重点网站只完成了12家,至于15家以上的大卫视台和300家以上电台也没有全部兑现,远没有完成宣传任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周子琪于2006年4月1日向签约公司提出解除约定。

    被告:不止花了100万 

    “除去周子琪自己的100万元投资,公司也投入资金47万多元,根本不存在剩余款项。”中文时代称,况且公司只要使用100万元完成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义务,至于花多少钱,是否应该有利润,合同中没有约定,更没有约定公司完成相应义务后,将剩余的钱还给周子琪,只是约定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承担,但根据合同的性质判断,剩余款项仍应该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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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的媒体推广,我们都完成了,有的还超出了好多家!”中文时代的律师不承认只进行少量推广一说,称公司还根据周子琪的年龄容貌声音形体等,为她请了声乐形体舞蹈培训师,配备了专属经纪人和专属助理,为其聘请了全国著名的制作人,使周子琪由一个“形象欠佳,毫无专业基础”的姑娘变成一名专业艺人,并制作了《好啊》、《同名女子》等打榜或获奖单曲,被多家电台、电视台和网站等宣传。

    “公司在使用周子琪的资金时,都是向她告知的,如果周子琪不接受应该提出,但她从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周子琪单方提出解约,对公司是不公平的!”被告要求确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周子琪继续履约。 

    焦点二:唱片的利益如何分成?

    原告:公司独吞了我的收益


    “出专辑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与周子琪进行利益分成,而是全部独吞。”

    周子琪的律师说,2005年5月31日,被告与广东鸿艺音像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周子琪的《同名女子》专辑独家授权给鸿艺公司出版、发行、制造、经销,之后,鸿艺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按照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原告应分得利益的60%,即9万元。 修水网

    2005年10月20日,被告与广州滚石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合约,被告将原告《同名女子》专辑之录音、录像制品的全部著作权授权给滚石,滚石预付款10万元,周子琪应得6万元。

  被告:原告自己说收益用作宣传

    公司认为与广东鸿艺的15万元,该收益属于税前,税后应该是13.5万元。 

    虽然周子琪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取得共8.1万元,而按照双方约定,“周子琪自己同意将利益分成先不分,继续投入到其今后的发展中。”

    公司的代理律师说,为此他专门请周子琪曾经的经纪人和助理两人出庭作证,证明周子琪自己要求将部分款项先不分而是投入到自己的继续宣传、推介过程中。但是,两名证人说这只是口头约定,双方并没有形成书面文件。

    同样,《同名女子》给广东滚石的税后利益应该是9万元,而不是周子琪说的10万元,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同名女子》的利益分配比例,原告要求取得6万元没有依据。

    况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属于公司,周子琪只有表演者权利,公司已经给了她8000元,她已经签收,根本不存在利益没有分配的问题。  修水网 www.xiushui.Net

    原告:从没说过收益用作宣传

    而周子琪当庭表示,自己从来没有说要把分成先用作宣传,那本来就是她付出劳动后应得的。 

    她把本来要求支付的15万元利益分成,后改为税后的13.6万元,除去公司曾经给过她的8000元,她向公司提出返还12.7万元的分成。 

    焦点三:究竟谁在违反合同?

    原告:中文时代没有经纪公司的资质

    “中文时代根本不具备经纪公司的资质,却超范围经营,与周子琪签订经纪合同,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原告律师指出,周子琪有权终止合作。

    被告:原告行为严重违约 

    被告律师表示“不清楚”公司是否具有经纪资质。

    “实事求是说周子琪的素质并不是很好,她在之前曾应聘喜洋洋唱片公司而没有被录取,因此公司与周子琪签约实际上是冒着巨大的商业风险的。而她在平面媒体上歪曲事实,大肆攻击公司,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等。” 

    该代理人表示,对艺人的商业推介宣传是一种商业运作,投入100万元就能将一个人打造成明星,无论什么样的天才都没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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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公司在签约之前就提示过她,投资100万元也不一定成为明星,而周子琪“因为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就发表有损于合作对象的言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被告向周子琪索赔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摄影 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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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u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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