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某系四都镇农民。2005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到噪口老屋里拾木板做柴火,途经埚头村二组吴某家门口,看见吴的女儿吴某某(1992年1月1 3日出生,精神发育迟滞)在门前玩,被告人胡某以拾破烂为由邀她去玩。吴某某当即应允并紧随其后。中午时分,俩人返回至红旗水库的溢洪道边坐下休息。这时,被告人遂起奸淫之念,提出要发生性关系,随即将吴某某奸淫。县方园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会阴部粘膜擦伤。当晚8时,被告人胡某被四都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到案。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奸淫呆滞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为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